安省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的新改动

安省职业健康与安全法选译(三)

此前,安省政府已经计划对安省“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进行修改,将对公司的最高罚款增加到每项罪名150万加元,对个人,比如工人、主管和公司董事的最高罚款增加到每项罪名10万加元。

177法案的30条还会对健康与安全法做出修订, 要求不拥有工作场所的雇主 (例如租用全部或部分建筑物用于营运), 向劳工厅报告是否其公司的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或健康安全代表发现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工作场所的任何部分存在足以威胁到工人安全的结构性隐患。无论这些隐患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这项规定似乎是为了应对2012年安大略省艾略特湖的购物中心倒塌。

该法案还允许政府制定一项规定, 如果发生了相关法规规定的特定事情,雇主,而非建筑商或者采矿公司,必须向劳工厅做出报告。此外, 法案也允许政府制定规例, 加强健康与安全法第51、52和53条项下对雇主做出的报告意外事件的责任。

最后, 该法案授权劳工厅副部长 “制定书面准则, 供劳工厅检查员使用, 以保证健康与安全法及其法规的解释、行政和执行”。这些准则必须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的规定, 并要求摩尔检查员遵守。有趣的是, 法案并不要求雇主必须遵守这些书面指示, 这似乎容许雇主在法律上质疑书面指示所要求的任何解释的正确性。

来源:Dec 7th, 2017 By Adrian Miedema, Canadian Occupational Health & Safe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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