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职业健康与安全法选译(三)

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Joint Health & Safety Committee)(续)
安全法第9(28)条规定,第9(27)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检查必须按照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进行。

安全法第9(29)条规定,建筑商、雇主和工人必须向进行第9(23)条指定的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委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以便后者检查工作场所。

安全法第9(30)条规定,负责工作场所检查的委员必须向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报告任何可能对工人造成伤害的根源,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考虑。

安全法第9(31)条规定,如果工作场所由于任何原因发生死亡或者严重伤害事故,代表工人的委员必须指定一个或几个工人委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其中一个负责调查的委员必须检查事故发生的场所,以及任何机器设备,并将结果向劳工厅代表和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报告。

安全法第9(32)条规定,依照要求成立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的建筑商或雇主,必须在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工作岗位,让工人了解。

安全法第9(33)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在工作场所内开会一次,或根据劳工厅要求召开会议。

安全法第9(34)条规定了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委员履行委员职责时的时间:
(a) 一小时或更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间以用于准备每次会议;
(b) 参加会议的时间;
(c) 履行安全法第9(26)(27)(31)条规定的各种要求时所需的时间。

安全法第9(35)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委员在履行第9(34)条规定的职责时的时间因视为工作时间,雇主应支付报酬。

安全法第9(36)条规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委员取得认证的过程应视为工作时间,雇主应支付报酬。

工业卫生测试(Industrial Hygiene Testing)
安全法第11(1)条规定,建筑商或雇主必须就工作场所的工业卫生测试向健康与安全代表或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咨询。

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建筑商或雇主必须就工作场所的工业卫生测试向健康与安全代表或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提供信息。

安全法第11(3)条规定,进行工业卫生测试时,如果健康与安全代表或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工人委员指定的委员认为他/她的参与可以确保测试过程和结果有效,他/她有权从一开始就参与测试。

安全法第11(4)条规定,进行工业卫生测试时,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中的工人委员必须指定他们中的一人参与测试。

信息分享
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安省职业安全与保险法适用的工作场所,雇主、工人、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健康与安全代表或工会如有要求,安省职业安全与保险局必须向他们提供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年度总结,包括工伤伤亡情况、工伤次数、职业疾病次数、以及其他保险局认为必要的信息。

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收到上述信息后,雇主必须将副本张贴在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让工人了解。

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出于保护工人健康与安全的目的,劳工厅指导员必须根据安全法的目的,确保任何个人或组织获得有关安全法的信息,以保护工人的健康与安全。

By Bill Chen

(中文翻译仅供参考,条文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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