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非工會工人的罷工權會是什麼樣?
美國約100家星巴克門店的工人今天開始了為期3天的罷工。 這是繼近年來美國各地其他大規模罷工之後,低工資的非工會工人希望改善他們的工作生活。 這些罷工在加拿大是非法的,使工人面臨可能的解僱。 對於那些關注我一段時間的人,你會知道這是我非常感興趣的話題。 在加拿大勞動法的發展中,我們已經到了需要解決房間里的大象的地步:
加拿大如何在其《權利和自由憲章》中承認憲法規定的罷工權,同時堅持一種法律模式,允許85%在私營部門工作的加拿大人因罷工而被解僱?
首先,一些背景。 我之前已經討論過很多,所以我將簡短地介紹。 在帖子的最後,為了討論起見,我建議進行一些可能的法律改革,為加拿大的非工會工人創造「罷工權」。
美國罷工權
當加拿大在1940年代引入美國的瓦格納模式集體談判法時,它調整了一些功能來解決加拿大的擔憂。 一個關鍵的調整與如何監管罷工有關。 在美國,《國家勞工關係法》保護僱員參與互助和保護的協同活動的權利(NLRA第7節)。 這種保護的範圍很廣,後來美國最高法院確認,它保護工會和非工會雇員因工作條件而罷工的權利。 《罷工法》第13節也明確保護罷工權。 因此,當一群不在經認證的多數工會中的星巴克員工下班抗議工作條件時,他們受到第 7 節的保護。
然而,在這方面受到保護意味著什麼需要澄清。
擁有“罷工權”是什麼意思
一個答案是,如果法律沒有禁止你與同事一起離開工作崗位以保護工作條件,你就有權罷工。 奴隸無權罷工。 或者這可能意味著罷工者沒有犯刑事罪,因此「罷工權」意味著如果你罷工,你不會被監禁。 事實上,直到20世紀初,罷工經常被視為共謀不軌和刑事犯罪。
它將罷工分為經濟罷工和不公平勞動實踐罷工。 經濟罷工是關於工作條件的,集體談判的內容。 如果美國的工人罷工是為了在集體談判中向僱主施壓,那麼這就是經濟罷工。 1938年,在一個名為麥凱電臺的案件中,USSC裁定雇主可以「永久取代」經濟罷工者。 這在實踐中意味著僱主可以僱用替代(“工賊”)工人來取代罷工者,並在罷工結束時將工賊保留以取代罷工者。 這裏的邏輯是,罷工者不是因為罷工而被解僱的,因為如果他們的舊工作後來空缺,他們保留了優先召回權。
「不公平勞工行為」罷工是指工人因他們認為雇主違反《國家勞動關係法》的行為而離職。 從事不公平勞工行為罷工的工人不能被永久替換。 這就是為什麼星巴克工人聯會將本週末的罷工描述為,回應星巴克不公平勞工行為:
工會表示,這次罷工,以抗議不公平的勞工行為,包括關閉投票加入工會的商店,例如該公司西雅圖家鄉的第一家投票加入工會的商店,以及工會所說的公司拒絕為首份的工會合同進行談判。
總而言之,本週末罷工的星巴克工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工會成員,但根據美國法律,這並不重要。 美國勞工法保護雇員的罷工權,儘管雇員是否會因罷工而失去工作取決於罷工是「經濟」還是「不公平勞工行為」罷工。
與此同時,在加拿大….
當加拿大在1944年引進瓦格納模式時,它沒有在勞工立法中包括明確的「罷工權」或「從事協同活動的權利」。 加拿大的罷工權要窄得多。 首先,我們的法律只保護從事「工會活動」的權利,而不是更廣泛的「協同活動」。 正如我多年來所解釋的那樣,這意味著加拿大勞工法本身並不保護結社權。 這就是為什麼在加拿大,工人可能會被解僱,因為提出對工作條件的集體關注,甚至彼此討論他們的工資,如果他們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組織起來這樣做。 在加拿大,包括罷工在內的集體活動只有在通過工會進行的情況下才受到保護。
其次,在加拿大,只有由經認證或僱主自願承認的多數工會的工人罷工才是合法的。 加拿大的非工會工人(至少在私營部門)從未享有受保護的罷工權。 此外,即使是加入工會的工人也只有在滿足各種法律先決條件後,在集體談判結束時的非常狹窄的時間內,也才有受保護的罷工權。 另一方面,如果未加入工會的加拿大工人在滿足所有法律要求後罷工,他們有權在罷工結束時返回工作崗位。 我們不區分加拿大的「經濟」和「不公平勞工行為」罷工,雇主不能「永久取代」合法罷工者。
非工會工人在加拿大罷工的權利?
回到星巴克的討論,如果加拿大星巴克員工加入本週末在美國發生的大規模罷工,他們的行為將違反他們的雇傭合同。 這些工人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政策問題是這種情況是否應該改變。 在加拿大,大約85%的私營部門工人是沒有工會的,因此從來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罷工權。 鑒於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得出結論,罷工權是有意義的集體談判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受到《憲章》中「結社自由」的保護,這種情況似乎不協調。 絕大多數加拿大人可以因罷工而被解僱,這一事實嘲弄了最高法院的結論,即罷工權對於保護有意義的集體談判至關重要。
對此可以做些什麼? 這些年來,我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 要詳細瀏覽這些選項,需要另一篇文章。 在《多倫多大學法律學報》(U of T Law Journal)的這篇論文中,我討論了我如何設想在不久的將來,美國式的“協同活動權”將來到加拿大(見第200-203頁)。
我認為,加拿大勞工法應該首先承認在工作條件方面獨立的結社和集體行動的權利。 我們可以稱之為像美國那樣參與協同活動的權利,但有結社權利就很好了。 這項新的受保護權利將保護雇員免受報復,這些雇員聚在一起討論或與雇主提出對工作條件的擔憂。 這項權利應涵蓋所有雇員和依賴的承包商。
然後,關於保護未加入工會的工人罷工權的具體問題,可以考慮一些選擇。 在這裡,我將列出一些。 你認為這些想法有意義嗎? 採用其中任何一個存在哪些風險? 有沒有一個選項對你最有意義? 是時候討論一下了。
1. 現狀: 什麼都不做,沒有為罷工以迫使僱主改善工作條件的非工會工人提供法律保護。
2. 為所有工人立法賦予獨立的「罷工權」: 這項法律將取代現有的瓦格納模式,即工會工人的有限罷工權,代之以更廣泛的權利,讓所有工人(工會和非工會)罷工,以迫使僱主解決工作條件問題,並保證罷工後重返工作崗位的權利。 這種模式將有效地改革加拿大勞工法中圍繞罷工權的歷史妥協,並轉向英國的想法,即在工人滿足某些先決條件(如嘗試先談判和提供罷工通知)的情況下,為罷工工人創造法定豁免權,使其免受罷工的後果影響。
3. 立法規定非工會工人的補充罷工權,以應對僱主的非法行為:該提案呼籲採用類似於美國「不公平勞工行為」罷工的做法。 如果工人誠實合理地認為僱主違反了與勞工有關的法規(例如勞資關係、就業標準和職業健康和安全),工人可以發出罷工通知,然後罷工,並有權在罷工結束後返回工作崗位。 這種模式有效地利用了罷工的威脅,以改善保護性法規的執行。
4. 立法賦予非工會工人參與經濟罷工的新權利: 現有的罷工法將繼續適用於工會化的工作場所。 但是,將為非工會工人引入新的補充罷工權。 這些工人有權罷工,迫使僱主在通知期後改善工作條件。 在這種模式下,非工會星巴克門店的員工可以聯合並組織類似於美國發生的大規模罷工。 需要解決的大問題是罷工保護的範圍。 我想到了兩個選項:
A:經濟罷工者享有與目前從事合法罷工的工會工人相同的充分工作保障。 當罷工結束時或如果他們要求重返工作崗位,他們可以恢復工作。
B.我們對非工會經濟罷工者採取美國式的較小罷工權利。 這些工人可以被「永久替換」,這意味著僱主可以僱用替代工人並在罷工後繼續留任,但必須首先向罷工者提供稍後出現的任何空缺。
還有其他選擇。 你能想到嗎? 加拿大立法者是否應該考慮為非工會工人提供某種形式的罷工權利?
作者
Professor Doorey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of Work Law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at York University. He is Academic Director of Osgoode Hall Law School’s executive LLM Program in Labour and Employment Law and a Senior Research Associate at Harvard Law School’s Labor and Worklife Program. Professor Doorey is a graduate of Osgoode Hall Law School (LL.B., Ph.D),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LLM Labour Law), and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B.A., M.I.R.).
本文發表於2022 年 12 月 16 日
原文連接
What Might a Right to Strike for Non-Union Workers in Canada Look Like? – The Law of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