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保证健康与安全对保障员工健康、提高雇主生产力都有好处—更不用说这是法律的要求。

在加拿大的所有司法管辖区,健康和安全法规都要求雇主尽一切合理可能确保员工的安全。但是, 如果雇主没有符合这个要求, 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罚款是违反安全法规的重要处罚。当员工处于危险之中时,罚款提供了一种惩罚形式。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罚款金额会大到引起其他雇主的注意。在威慑层面上, 罚款可以起到作用。但对于是有钱的大公司,罚款也许还不够。

公司不仅仅是冷冰冰的实体――决策是由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做出的。有时公司因违反安全规定而被罚款――不管是通过检查发现的还是因为安全事故后发现的――钱是从公司的账户里出来的,而做出决定导致安全事故的个人却不会面临直接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指控作出决定的个人,甚至负有最终责任的业主或董事就可能起到作用。他们不但面临罚款,还可能要在监狱里度过一段时间。

C-45 号法案,俗称公司必杀法,允许检方对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组织和管理人员提出刑事指控,于2004年生效后,入狱服刑成为雇主的一个潜在关切。虽然引用C-45法案提出指控还有待时间, 但毕竟有了这样一项罪名。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 刑期在违反工作场所安全规定时很少使用。

几年前, 一家拥有12名员工的小公司在安大略省经营一家家具仓库,一名员工从一台12英尺高的采摘机上摔下来死亡后, 公司被指控过失犯罪,两名董事也受到指控, 因为他们对导致死亡事故的不安全条件负有最终责任。该公司和两名董事选择认罪,两名董事均被判入狱, 公司被判罚款 5 0万元。

然而,他们对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推翻了判决, 认定对于一个经济上没有保障的小企业来说, 罚款太高了――以前对大公司的罚款在25万元左右――而且入狱并非必要。上诉法院表示, 威慑应该是健康和安全处罚的 “基本原则”。上诉法院裁定,罚款5万元对公司更合适, 两名董事每人罚款 1. 5万元, 而不是坐牢。

安省劳工厅试图恢复原来的罚款和徒刑, 但安省上诉法院认为, “判决应构成在特定情况下最低限度的必要干预”。此外,上诉法院还指出, 如果 “限制性较小的处罚可能是适当的”,那么坐牢就没有必要。

有趣的是, 上诉法院认为对董事的入狱判决是适当的惩罚, 会比第一次上诉中相对微薄的罚款更好,但一审法院下令入狱的理由是错误的,后者认为任何罚款对董事都过于沉重。法院选择不恢复刑期或推翻罚款。 上述案件表明, 即使在各级法院, 对严重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的监禁时间的有效性也存在意见分歧。如果这些人不可能支付严重罚款, 这样的判决是否更合适?个别代表的入狱服刑是否比对整个公司的巨额罚款更有效?

上述案件表明, 即使在各级法院, 对严重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的监禁时间的有效性也存在意见分歧。如果这些人不可能支付严重罚款, 这样的判决是否更合适?个别代表的入狱服刑是否比对整个公司的巨额罚款更有效?

出处: By Jeffrey R. Smith, Canadian HR 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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