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Uber司機衝擊低薪零工經濟
Uber (優步) 將司機歸類為獨立承包商,但聯合食品和商業工人工會 (United Food and Commercial Workers Union, UFCW) 表示,司機是理應享有基本權利的員工。
安省數百名Uber司機在多年沒有基本就業保護的情況下,與聯合食品和商業工人工會簽署了工會卡。
多倫多和其他地方的 Uber 司機被公司指定為獨立承包商。這意味著沒有最低工資,沒有休息,沒有病假,幾乎沒有安全保護,也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UFCW指出,在計算成本後,大多數Uber司機每小時收入不到10元,大約是最低工資的三分之二。
但是,UFCW的Gig and Platform-Employer Initiatives全國協調員Pablo Godoy告訴PressProgress,雖然Uber司機沒有與其他雇員一樣的談判權,但任何人都有權簽署工會卡。
Godoy說:「自從消息傳出後,我們得到大量的人簽卡並告訴我們他們的故事,要求代表他們。」
雖然Uber將其司機歸類為獨立承包商,但UFCW表示,事實上,司機是理應享有基本權利的員工。
Godoy表示,我們知道他們說他們不是雇主,但我們也知道他們賺到的錢幾乎都來自司機,這是雇主關係,他們賺的錢是從司機來,而不僅僅是從使用應用程式的人。
UFCW還指出,Uber有權在投訴後刪除其司機的應用程式,作為終止司機的一種方式,而且該公司的合同規定了司機的雇傭條款。 省勞工廳說,在合同中把承包商視為承包商是不夠的。如果工作人員符合所列標準,則他們有權享受與其他人相同的就業標準法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ESA)保護。
承包商可以是雇員,如果承包商的其中工作是企業的「重要部分」,如果企業決定工人做什麼,如果工人不能將工作分包給其他人,以及企業有權暫停、解雇或以其他方式懲罸工人,則承包商可以是員工。
如何判斷誰是員工
個人與企業(或為他們工作的人)之間的關係決定了該人是否是雇員,是否有權享受ESA的保護。如果至少有以下描述的某些關係時,個人可被視為 ESA 下的雇員:
- 個人從事的工作是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 企業決定:個人是做什麼,個人將得到多少工資,在哪裡和何時完成工作
- 企業向個人提供工具、設備或材料以執行工作
- 個人不能將他們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
- 企業有權暫停、解雇或以其他方式處罰個人
資料來源:安省勞工廳
Ube沒有回應PressProgress的置評要求。
但在其他地方,該公司辯稱,其司機是承包商,因為他們使用自己的車輛,選擇何時何地提供服務,並允許向競爭對手提供服務。
然而,該公司警愓到,他們在某些或所有司法管轄區內,可能無法成功地捍衛司機的獨立承包商地位。
該公司還辯稱,向司機支付最低工資可能會損害其商業模式和「財務狀況」。
今年早些時候,安省上訴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Uber司機是雇員的案件。儘管法院對此質疑,但仍允許集體訴訟繼續進行。
CBC新聞報道,上訴法院決定將案件移交最高法院審理。
同時,Godoy說,工會希望得到盡可能多的司機簽署工會卡,並把他們的要求,與公司談判確認。
他表示,任何工人都可以自由地加入工會,但是否雇主被迫承認我們,這是問題所在。一切都在桌上以得到保證,但要求他們與我們見面是最文明的手段。
他說,會失敗嗎?我們將探索替代方案,我們看到了一個非傳統的行業,這需要一種非傳統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