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勞工法仍然適用於居家辦公嗎?
25% 的加拿大勞動力在 COVID 之後可能在家工作,但針對遠端工作和遠端辦公的勞工法已經過時。
我們的許多勞工法律法規都是早期制定的,當時的經濟與今天大不相同。正如技術變革使我們的許多生產程序和技能過時一樣,我們的許多勞工政策也會過時也就不足為奇了。正如對技術變革的抵抗一樣,勞工政策的變化也會受到抵抗。例如盧德主義 (Luddism),就像它於19世紀80年代初抵制技術變革的盧德派一樣。
大流行刺激的一個重大變化是遠端工作或在居家辦公。對加拿大來說,於大流行初期在家工作的,大約40%有可能完全在家工作。另有10%的人可能在家裡部分工作,這樣大約50%的人可能完全或部分在家工作。在家工作的比例可能會下降,但在大流行之後只會下降到一半左右,預計 25% 的加拿大勞動力將繼續遠端工作,因為雇主和工人都體驗到了以下好處:
- 減少通勤時間,減少交通擁堵、空氣污染和能源消耗,帶來社會效益;
- 節省房價和租金,如果他們能搬到更便宜的地方和連接互聯網;
- 生產力提高,或者至少不是通常預期的生產力損失;
- 促進工作與家庭的平衡,這可以使承擔過多家務的婦女受益;
- 更好地控制自己的工作環境,如溫度、燈光、音樂和同事來訪等;
- 提高工人滿意度,從而提高招聘和自願留職率;
- 適應殘疾限制;
- 為未來可能再次發生的傳染病提供緩衝。
此外,在家工作的人一般投資於他們的家庭工作環境和技術,並熟悉也正在迅速改善的新安排。僱主可能會使用混合模式(在家和工作場所工作的混合體)來處理受益於個人互動的團隊建設和企業文化以及培訓和職業發展等。如果在家工作涉及 24/7 全天候可用,且幾乎沒有機會離開崗位,他們將需要調整可能出現的擔憂。 在家工作並不適合所有人或每個工作場所。
我們現有的許多勞工法不適合在家工作。例如,政府很難以就業標準法,對在家工作的人的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進行監督和執行法規。這同樣適用於關於休息時間的法規。最低工資法規將難以執行,因為僱主可能僅僅期望一天工作時間更長,就能應對更高的每小時最低工資。
工人的賠償要求,將因難以確定事故或傷害,是否發生在為僱主工作或在家進行個人活動而變得複雜,特別是因為大多數傷害,現在已經從身體傷害,轉向重複性的勞損和肌肉骨骼損傷,這些損傷難以診斷,而且有很長的潛伏期,原因多種多樣和複雜的相互作用。
對在家工作而言,健康和安全條例即使不是不可能執行也是極其困難的,這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已經得到承認。薪酬公平法將因一些人在家工作難以評估工作條件而變得複雜。
由於這些困難,本文概述了在我們將勞動法規擴展到不符合的地方時,需要注意的各種政策考慮和問題。重點不應擴大我們的勞工條例,而應是消除阻礙在家工作的障礙。這種做法包括擴大寬頻基礎設施,靈活分區,使市場能夠適應新的現實,並提供這方面的最佳做法資訊,以便利市場調整這些最佳做法。減少而不是擴大遠程辦公的監管,應促進增長和競爭市場,促進僱主和工人做出互利的選擇,可以來自這種不斷增長的工作場所安排。
作者:Morley Gunderson 多倫多大學教授
閱讀英文原文:fraserinstitut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