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职业健康与安全法选译(二)
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Joint Health & Safety Committee)
安全法第9(2)(a)条规定,一个工作场所固定雇佣的工人数量如果达到或超过20人,就必须成立一个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
安全法第9(6)(a)条规定,如果工作场所固定雇佣的工人数量超过20人但不足50人,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必须至少由两人组成。
安全法第9(6)(b)条规定,如果工作场所固定雇佣的工人数量超过50人,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必须至少由四人组成。
安全法第9(7)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必须至少有半数委员为没有管理职责的工人。
安全法第9(8)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中的工人委员必须由没有管理职责并将被其代表的工人选出,或由代表工人的工会选出。
安全法第9(9)条规定,建筑商或者雇主必须从受雇于该建筑商或雇主的管理人员中选出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其它非工人委员。
安全法第9(10)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的委员一旦不受雇于其所在的工作场所,其委员资格也随之取消。
安全法第9(11)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必须有两个委员担任委员会的联合主席。其中一个主席必须由工人委员选出,另一个主席必须由行使管理职责的委员选出。
安全法第9(12)条规定,建筑商或雇主必须确保至少一个工人委员和一个管理层委员成为认证委员。
安全法第9(14)条规定,如果工人委员中没有认证委员,选出工人委员的工人或工会必须选出至少一个工人委员完成认证。
安全法第9(15)条规定,如果工人委员中的认证委员超过一个,选出工人委员的工人或工会必须指定至少一个认证委员完全行使或履行安全法规定的关于工人认证委员的权力和职责。
安全法第9(16)条规定,如果管理层委员中的认证委员超过一个,建筑商或雇主必须指定至少一个认证委员完全行使或履行安全法规定的关于管理层认证委员的权力和职责。
安全法第9(17)条规定,如果一个认证委员辞职或无法履行职责,建筑商或雇主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所有措施确保符合安全法第9(12)条的规定。
安全法第9(18)条规定了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
(a) 发现对工人的健康与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
(b) 向建筑商、雇主或工人提出建议以改善工人的健康与安全;
(c) 向建筑商、雇主或工人提出建议,制定、维护和审查各种有关工人健康与安全的计划、措施和流程。
(d) 要求雇主或建筑商提供下列信息:
(i) 如何识别材料、流程和设备中的潜在和实际风险;
(ii) 建筑商或者雇主了解的其他行业的健康安全经验、实践和标准。
(e) 要求雇主或建筑商提供关于任何设备、机器、装置、物品、原材料、生物、化学和物理制剂的测试信息,以保护工人健康与安全。
(f) 进行(e)条涉及的测试时,如果工人指定的委员如果认为他/她的参与可以确保测试过程和结果有效,他/她有权提出咨询意见,并从一开始就参与测试。
安全法第9(19)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的工人委员必须指定他们中间的一个人参与第9(18)条提到的测试。
安全法第9(19.1)条规定,如果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通过善意尝试,无法就第9(18)条提到的建议达成一致,任何一个联合主席都有权向建筑商或雇主提出书面建议。
安全法第9(20)条规定,雇主或建筑商收到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或联合主席的书面的建议之后,必须在21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安全法第9(21)条规定,雇主或建筑商如果同意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必须在答复中附上实施建议的时间表。如果不同意,必须在答复中说明原因。
安全法第9(22)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必须保留会议记录以备劳工厅检查员检查。
安全法第9(23,24)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代表工人的委员必须指定他们中的一人检查工作场所。如有可能,最好由认证委员检查工作场所。
安全法第9(25)条规定,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不必指定相同的一人负责所有的检查,或负责一次检查的所有部分。
安全法第9(26)条规定,除非另有要求,工作场所检查必须至少一个月一次。
安全法第9(27)条规定,如果无法做到一个月一次检查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联合委员会必须至少一年检查一次工作场所。并做到一个月至少一次检查工作场所的一部分。
By Bill Chen (译文仅供参考, 条文以英文本为准。)